吴亮律师
针对您提出的快递丢失且快递公司与用户无事先约定赔偿标准的情况,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若双方未对赔偿标准作出约定,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您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赔偿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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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快递公司对于快递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快递公司应按照与用户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对丢失的快件进行赔偿。赔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快件的实际价值、因快递丢失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若快递公司拒绝赔偿或拖延处理,用户有权通过投诉、举报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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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快递公司一直拖延处理快递丢失的赔偿问题,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保留好快递单号、购买记录等相关证据;其次,向快递公司总部或客服部门投诉,并要求明确赔偿时间和方案;若仍无果,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邮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最后,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